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博士后经费,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经费属专项经费,单独设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予以纠正。
第四条学校按规定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或研究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或研究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筹资。
第五条学校为每位博士后建立个人经费账户,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获批的相关科研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经费标准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名额下拨经费,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每人每年资助经费8万元。
(二)师资博士后:资助经费标准按照学校师资博士后相关办法执行。
(三)学校资助博士后:理工科每人每年资助3.5万元研究经费,文科每人每年资助2.5万元研究经费。
(四)自筹经费博士后:理工科每人每年不少于3.5万元研究经费,文科每人每年不少于2.5万元研究经费,由合作导师或本人自筹。
(五)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经费由合作单位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
第七条经费分配方式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年度分批分次发放。第一年度经费从进站下个月起开始发放,第二年度经费待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具体方式如下:
1.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划拨80%作为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17%作为日常公用经费,用于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3%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相关费用的支出。
2.生活费用中,80%用于支付博士后工资,从进站下个月起按月发放。剩余部分用于博士后住房补贴和津贴。
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按照300元/月标准收取住宿费,从本人生活费用中扣缴;未申请到博士后公寓的,按照600元/月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其中50%从本人生活经费中划拨,50%由学校博士后经费支付,住房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津贴经费全校统筹使用,体现绩效评价。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一年度津贴6500元;出站考核合格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第二年度津贴,考核优秀者13000元、良好者11000元、合格者10000元,出站考核不合格者不发第二年度津贴。
(二)学校资助博士后的研究经费按年度发放。进站下个月起拨付第一年度研究经费,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二年度研究经费,不享受津贴。
研究经费的3%按规定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账户,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研究经费的97%转入博士后个人经费账户,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包括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购买图书资料、实验试剂、小型仪器等。
(三)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研究经费发放,原则上按照进站协议执行。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经费的发放,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
第八条博士后经费的发放期限为24个月。博士后因各种原因延期出站的,从应出站时间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陕西省博士后项目资助以及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博士后获得的各类基金或项目资助全部拨入博士后个人经费账户,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条博士后使用公用经费或研究经费时,须经合作导师签字,院系审核,人事处审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等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终止工作后,剩余博士后经费一律转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各设站二级单位加大对博士后的投入,根据博士后在所在单位完成的工作业绩,为博士后发放相应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施行。《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07〕人字5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